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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措施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21:49:16    

审查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暂予扣留、封存措施:

包括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纪律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等。

查询、检查措施:

包括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查阅与案件有关的财务账目;检查案件可能发生的场所等。

冻结、保全措施:

包括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纪行为时,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审查期间不得毁损、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并妥善保管等。

组织措施:

包括建议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停职检查或者暂停执行职务、建议调离原工作岗位、建议免职等。

谈话、讯问、询问措施:

谈话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言词交谈方式处置问题线索以及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讯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案件事实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问题向被审查调查人进行调查取证的一项措施;询问是指审查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交谈方式,就有关情况向证人(或被害人)进行调查了解的一项措施。

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案件时,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行贿犯罪或共同职务犯罪的人员,依法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调查措施。

查询、冻结措施:

包括查询涉案单位和涉案人员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情况,必要时提请人民法院冻结案件涉嫌人员的存款。

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措施:

搜查是指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住所、工作场所及其可支配范围内一定范围内的其他地方进行的调查取证活动;调取是指从相关部门或机构获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或证据;查封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封存,禁止其转移或处置;扣押是指对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进行扣留。

勘验检查、鉴定措施:

勘验检查是指对案件现场或物品进行实地勘查和检验,以收集证据;鉴定是指由专业机构或专家对案件中的特定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供专业意见。

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措施:

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并交有关机关执行。

建议措施:

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这些措施在审查过程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以确保审查工作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同时,所有审查措施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防止滥用职权和保障被审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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