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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游”溺亡,成年人要自己埋单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5-20 13:40:00    

据上游新闻报道,近日多名网友在社交平台发帖称,今年“五一”期间,一刘姓驴友组织22人结伴进入英德市网红打卡地“一线天”溪谷溯溪,其间发生不幸,一人溺亡。事发后,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队友提出总额86万元的补偿诉求,其中含死亡赔偿金70万元、丧葬费用16万元。

活生生一个人出去玩一趟就没了,从此阴阳两隔,遇难者家属提出这样的诉求能够理解,但从法律上看,除了最终获得一些人道主义的补偿,这些诉求大概率都很难获得支持。

据了解,这次遇险的“一线天”等区域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禁止开发区,并非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旅游区。也就是说,当事人“野游”溺亡跟景区管理者无关,其无需为此事承担什么责任。

然后,就是其他21名同行驴友,究竟要不要承担责任呢?民法上有一个“自甘风险原则”——已经知道有风险,而自己自愿去冒风险,那么当风险出现的时候,就应当自己来承担责任、承担损害的后果的原则。而野外游玩这样的行为,就是典型的自甘风险行为。

就此而言,遇难者家属向其余21名同行驴友提出补偿诉求,如果其他人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是没有法律逻辑可言的。

当然,民法典也有这样的规定,即认为这种自甘风险的活动,一旦出现意外,其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前提是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反过来说,倘若组织者事前尽到了提醒、注意的义务,事中积极救助,事后也尽力而为,那么活动的组织者也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事实上,类似的驴友遇难之事,不时就会见诸媒体报端,已经豪不鲜见。悲剧一再发生,也是一再敲响安全警钟:成年人需要为自己的言行负责,每个人都要有敬畏自然之心,安全防范意识不可缺少;要明白,“野游”考验的不只是一个人的勇气和体力,其更是一个技术活,需要掌握相应野外生存技能,千万不要莽撞而为,否则就可能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昆明日报评论员

责编:杨芮

编审:李雪

终审:周健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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