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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8:51:47    

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

包括所有正在服役的军人。

服现役或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包括因战、因公致残的军人及其家属。

复员军人:

指1954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经批准从部队复员的人员。

退伍军人:

包括所有已经退出现役的军人。

烈士遗属: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的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病故军人遗属: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的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等。

现役军人家属:

包括上述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等亲属。

伤残人民警察: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人员。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证》的人员。

伤残民兵民工: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歼民兵民工证》的人员。

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有退伍手续或确切证明的,凡经当地政府确认为西路流落人员的。

红军失散人员:

1937年7月6日以前入伍,参加中国工农红军(包括抗日联军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脱产游击队)的,因伤、因病、因战斗失利或组织动员分散隐蔽,离队失散,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县人民政府批准,可确认为红军失散人员。

参战参试退伍人员:

包括参战退役人员和参核参试军人,具体指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对敌14次战役的退役人员,以及从1962年5月31日-1996年12月31日在原8023部队和所属部队及其它参加过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这些优抚对象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提供的抚恤和优待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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