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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具有下列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5:05:49    

仲裁裁决的种类包括以下几种:

先行裁决:

在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仲裁庭就已经查清的部分事实所作出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第55条规定,当仲裁庭在仲裁纠纷时,发现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作出裁决。

最终裁决:

这是通常意义上的仲裁裁决,指仲裁庭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就当事人之间的全部争议事项作出的终局性判定。根据《仲裁法》第97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纠纷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缺席裁决:

在仲裁庭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作出的裁决。根据《仲裁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经过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许可中途退庭,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合意裁决:

仲裁庭根据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作出的仲裁裁决,包括根据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的协议或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根据《仲裁法》第51条规定,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和解协议或调解协议作出裁决。

这些种类的仲裁裁决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效力和适用条件,当事人和仲裁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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