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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是什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4:22:17    

移送管辖是指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移送管辖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受理案件法院无管辖权:

已经受理案件的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

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法院在受理案件后,对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时,发现该案件依照法律规定不属于自己管辖。

单方移送:

无管辖权的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将案件卷宗及诉讼费一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

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在接到案件后,应当受理该案件。如果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总结:

移送管辖是一种法律程序,用于纠正错误立案的情况。当法院发现自己对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必须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的法院有义务受理该案件,并在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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