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常识
您的位置: 首页 > 常识 >

什么管辖权异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02:40:16    

管辖权异议,是指 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具体来说,管辖权异议是民事诉讼中的一种程序性救济措施,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管辖规则的正确适用,并维护程序的正义性。

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如果当事人未在规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法院有管辖权,除非存在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

管辖权异议的对象通常包括地域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当事人可以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既可以对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也可以对级别管辖权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在收到管辖权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如果异议成立,法院将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法院将裁定驳回异议。

需要注意的是,管辖权异议与涉嫌刑事犯罪的关系在于,民事诉讼主要解决民事纠纷,而刑事诉讼涉及刑事犯罪行为的追诉。因此,管辖权异议不适用于刑事案件。

综上所述,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对受诉法院的案件管辖权提出的质疑,旨在通过程序性救济措施保障自身诉讼权利。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