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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伤残都有哪些部位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0:53:46    

鉴定伤残的部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面部:

包括重度毁容、中度毁容、面部瘢痕或植皮等。

全身瘢痕: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一定比例以上,如≥90%。

关节功能:

包括关节活动功能受限、功能完全丧失等。

器官损伤与缺失:

如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等。

神经损伤:

如极重度智能减退、四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等。

视力与视力丧失:

如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其他特定部位:

如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经病等。

这些部位和损伤程度的具体评定标准在相关的伤残鉴定标准中有所规定,如一级至十级伤残的具体评定细则。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根据这些标准综合评估伤者的损伤情况和功能障碍程度,以确定其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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